屠宰检疫的目的 屠宰检疫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各界和各级政府对食品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做好对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使人民群众吃上“良心肉、放心肉”迫在眉睫。对于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不仅需要有关质量监督部门的严格筛查和把关,同时也需要屠宰的经营者和加工者在屠宰时自觉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和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下面一起具体来了解一下:屠宰检疫的目的屠宰检疫的作用。

1、屠宰检疫的目的

动物检疫就是为了预防、控制动物疫病流行,保护养殖业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由法定的机构、法定的人员,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标准和方法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带有强制性的行政措施。而屠宰检疫是动物检疫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动物在即将屠宰前的查证验物和临床健康检查,违禁药物的送样检测以及屠宰加工过程中对动物的头蹄、内脏、皮肤、胴体、传染病和寄生虫通过肉眼及普通仪器的常规检查,来鉴定动物产品是否符合安全食用的条件,杜绝病猪肉流入市场,防止危害社会。

2、屠宰检疫的作用

宰前检疫在生猪屠宰检疫过程中非常重要,是猪肉产品的基础。对生猪进行宰前检疫,能够对生猪的健康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将病猪阻挡在生猪屠宰的大门外。生猪宰前检疫对于有效的减少病猪进入产品线有较大帮助,是宰后检疫的保障。宰前检疫如果不到位,导致病害进入到车间内,会造成其他健康生猪的污染,并对宰后检疫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所有的生猪必须先接受宰前检疫,由检疫人员开具检疫证明,然后才能够送至待宰车间。

宰后检疫是生猪屠宰之后对其肉、器官等进行检疫。根据检疫病理学和解剖学对不同器官和部位进行检疫,结合实验室检验结果来对肉产品的卫生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宰后检疫对于病害肉体以及内脏具有较好的检疫效果,杜绝病害肉流入市场,是安全肉的保障之一,与宰前检疫维护肉食品的安全性。

3、讨论

为猪肉产品的安全性提供保障,需要对检疫队伍的水平进行强化,建立高水平的检疫队伍,一是严格把好入场、尿样抽样、屠宰出场等各关,严防病害生猪通过定点屠宰后流入流通市场;二是完善现有的报表,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生猪从产地到屠宰再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和细节都进行管理,落实责任;三是培养优秀的检疫人员,检疫人员的工作水平决定了肉食产品的卫生质量。

加强源头管理,抗生素、“瘦肉精”(主要成分为盐酸克伦特罗)以及其他违禁或限量添加的添加剂等药物残留的动物产品,依靠屠宰检疫只是补救措施,应该加强源头管理。

生猪屠宰场需要满足生产需求,这是猪肉安全、卫生的前提。屠宰场的监管需要以《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为准绳,对屠宰场的污物和杂物进行管理和处理,避免其对屠宰肉产品造成污染,采取定期结合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来进行检查,对设备、器械等进行检查,把好每个关口,严格管控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借助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督促生产环节的稳定运行,保障屠宰的安全。

做好宰前检查工作,宰前对动物的健康情况进行准确的判断,特别是一些比较隐蔽、不容易发现的疾病和具有潜伏期的疫病,部分疫病宰后检疫不容易发现,比如口蹄疫,需要在宰前检疫的时候就把好关,这对于提升肉产品的安全性具有较大的帮助。

定点屠宰场猪的屠宰检疫工作就是为了保证我们可以有放心肉食用,而该项工作的各个环节和细节都决定了猪肉的卫生质量,因此我们需要对猪的屠宰检疫进行审视,提升检疫质量。笔者认为,高品质的肉食品管理才能够生产出高品质的肉产品,我们需要对肉产品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从养殖到屠宰再到销售均严格管控,各监管部门也需要共同合作,保障动物产品品质,将问题肉挡在门外。

如何做好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

一、做好生猪屠宰市场的组织工作目前,我国对生猪屠宰实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生猪的屠宰检疫,对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促进养猪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吃上“良心肉、放心肉”起到重要作用。由于屠宰户贩运生猪到定点屠宰场的不定时性,定点屠宰场必须实行24h检疫值班制度,做到设岗定人,人不离岗,方能实现宰前不漏检。另外,应加强我国的屠宰市场监管力度,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工商、卫生、农业、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场商品流通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对生猪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屠宰活动进行监督、巡查。二、做好生猪宰前宰后的检疫工作
(一)严把宰前检疫关
1、查证验物:当生猪由产地运到屠宰场后,在未卸车之前,检疫人员应向畜主索取《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和《口蹄疫非疫区证明》。核对生猪数量,了解运输途中发病、死亡情况,并查验免疫标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理。
2、消毒:消毒包括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消毒、卸车前带猪消毒和卸车后空车消毒。
消毒池消毒每天生猪运输车辆进场前对消毒池进行清洗并配制好消毒药物浓度,以保证出入车辆的消毒。
卸车前带猪消毒为了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进入待宰间,在查证验物程序完成后对生猪及运载车辆进行全面消毒后,方可卸猪。
卸车后空车消毒卸车后还必须经过空车消毒,并凭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离开屠宰场。
3、盐酸克伦特罗抽样检测:抽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伦特罗抽样(尿样)检测,经过抽检的生猪方可进入待宰间待宰。
4、群体检疫和个体检疫经过盐酸克伦特罗抽样之后,在待宰猪仓对同一批次的猪群进行群体检查,主要观察生猪的精神、活动等动态、静态和饮食表现。若发现可疑患病生猪应当隔离到病猪隔离圈进行详细的个体检查,包括对皮肤、可视黏膜、体温、呼吸系统和脉搏等临床检查。
5、巡检及送宰检疫
巡检生猪待宰期间,值班检疫员每1h进行巡查一次,发现病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送宰检疫屠宰前对生猪进行最后一次全面检查,防止遗漏的可疑病猪进入屠宰车间。
6、宰前检疫结果处理
经过以上五个流程,检疫合格的生猪签发宰前检疫合格证准许屠宰,不合格的生猪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急宰、缓宰、销毁等处理措施,杜绝一切不合格生猪进入屠宰车间。
(二)严把宰后检疫关
1、头蹄部检验:首先观察头部表面有无明显病变情况,口腔内有无水泡、溃疡等病变,再观察蹄部有无水泡、肿胀等。然后剖检颌下淋巴结,检验有无病变,剖检咬肌检查囊虫。
2、胴体检验:首先判断放血情况,再观察皮肤、脂肪、胸腹腔、关节是否有传染病而引起坏死、肿胀、炎症等。肌肉检验,检查股部内侧肌、深腰肌,检查肌肉颜色、气味,切口是否有寄生虫等。
3、内脏检验:猪的内脏检查范围包括肺脏、心脏、肝脏等。肺脏观察其外形、色泽、大小,触摸肺叶;观察淋巴结有无肿胀、出血、坏死等;心脏,观察其形态、大小、色泽,在心室肌肉处切一小口,检查有无囊虫,尤其要注意二尖瓣有无菜花样赘生物;肝脏,观察形态、有无淤血、槟榔肝;肾脏,解剖肾包膜,必要时纵向剖检肾实质;同时摘除甲状腺。
4、寄生虫检验:采取左右横膈膜肌脚50克左右,压片镜检是否有旋毛虫与住肉孢子虫。
5、复检:对屠宰的生猪再次进行整体检验检疫,结合头部、内脏、胴体等检验情况,视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检疫合格的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按规定作无公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公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三)做好检疫结果记录屠宰场应对生猪的检疫结果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生猪的数量、宰杀情况、安全监测结果、病死猪的数量、病猪的病变描述、产品的处理情况,制定的档案要信息准确、格式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生猪屠宰检疫长效机制,加强生猪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生猪屠宰检疫是确保畜产品安全卫生的重要环节。建立生猪屠宰检疫长效机制,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环节检疫和监督,健全动物标识和疫病可追溯体系,是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关键。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规定的程序,严把宰前宰后检疫关,对进场生猪全程监控,认真查证验物,进场生猪必须三证齐
全,免疫标识要配带齐全;必须逐头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按要求进行“瘦肉精”抽样检测;做好检疫证明的回收、记录工作;按规程要求对检疫结果进行处理;
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做好检疫结果处理及检疫记录工作。
(二)加强检疫队伍的建设1、定期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培训:生猪屠宰检疫工作除规定的程序外,还需要结合实际,定期对检疫员进行培训,有助于检疫员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做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有助于增强检疫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推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发展。2、加强检疫员管理:制定和严格执行检疫员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对检疫员不服管理、违纪的情况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三)加强对生猪屠宰市场的监督管理目前,我国的屠宰市场监管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质量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市场监管意识不够强。根据我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对生猪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并严厉打击私宰生猪、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伪造检疫标识等违法行为。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简而言之,要做好对生猪的屠宰检疫工作需要多方的共同努力,不仅需要国家、地方政府监督、检查部门的统一监督与防控,积极引导生猪贩运户、肉品经营者守法经营;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加强检验检疫队伍的自身建设,扩大检疫设备与技术,促进我国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进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食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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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的体会


生猪屠宰定点屠宰检疫是为了避免私自屠宰,让健康猪肉进入市场,给社会群众提供放心肉、健康肉,杜绝动物疫病的传播和蔓延,让养殖业能够进入健康、稳定的发展轨道。根据目前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来看,有较多的问题存在,笔者就自身的工作体会进行了阐述,希望能为改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提供帮助。下面一起来具体了解一下: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的体会。

1、屠宰检疫含义

屠宰检疫是对动物屠宰后并进行检疫的工作,屠宰检疫的动物必须是接受过检疫的、健康的活物,屠宰后,对动物的肉、内脏、蹄等部分进行检疫工作。屠宰检疫实行驻厂同步检疫,即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由驻厂官方兽医在屠宰现场实行与屠宰工艺流程同步的检疫。为保证屠宰检疫质量,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设立足够的检疫岗位,落实检疫工作岗位责任制。为了确保肉类等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做好对进厂生猪等动物检疫状况、厂区动物防疫条件和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2、常见问题

检疫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屠宰批发商有很多之前都是个体经营户,其自身的文化水平可能较低,缺乏足够的法律意识。部分屠宰批发商因为想要节约成本,只考虑个人利益,从农村中收购生猪,避开检疫部门,不能够提供检疫证明;某些批发商为了谋取暴利而不惜购买病猪、死猪,无视法律法规,拒绝接受检疫。消费者自身对于定点屠宰检疫没有重视,缺乏较强的肉产品合格检疫意识。

官方兽医技术水平不高。一些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对待工作不认真,没有责任心,不根据《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来开展工作,检疫过程的设备不全。宰前不进行检查,对可疑的病害肉没有处理就让其出厂,这是官方兽医的工作失责,导致不合格肉产品以合格肉产品的身份流入市场。

屠宰场的设施和位置达不到动物防疫的标准。现在的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因为很多是从肉联厂和食品站演变而来,其设施比较久,卫生环境不乐观,相关的消毒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备缺乏,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对于屠宰场的要求,导致防疫和检疫工作受到影响。

检疫执法主体不合法。《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目前在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大多数仍是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有的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检疫设备落后。不少的屠宰场检疫设施缺乏,官方兽医检疫以视觉、嗅觉、触觉等主观感受作为检疫评价标准,人为因素较大,科技含量低,无法确保检疫质量。

宰后同步检疫没有认真贯彻。宰后同步检疫是为了让动物食品更加安全,可是因为经费问题,这项要求往往等同于虚设,不能够严格的执行,导致安全性问题得不到保障。

各部门不能够配合相互的工作。现在的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是畜牧部门的管辖范围,而肉品检验是屠宰企业负责,屠宰监督受到商务部门的管理,导致各流程的管理部门比较多,相互配合和沟通不善,引起制度不完善以及工作不全面,容易发生错误。

3、加强基层检疫工作的综合措施

屠宰检疫工作事关人民的健康以及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确保猪肉产品安全供给,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基础,应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全民生猪屠宰检疫意识。为了能够让屠宰检疫工作更加的规范,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来对屠宰检疫工作进行宣传,加强社会大众对于《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的了解和熟悉,让全社会都加强对检疫工作的监督和重视,纠正大家的思想偏差,提升领导对于屠宰场检疫的重视,促进屠宰检疫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减少因为各项因素而导致的问题肉产品流入市场,提升肉食品安全性。

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体会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特别是《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杜绝了私屠乱宰,规范了市场秩序,真正实现了在屠宰环节消灭疫源,控制病害肉品上市,保障人民群众吃放心肉,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切实保障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了养殖业的正常发展。生猪屠宰检疫是把好猪肉从饲养到餐桌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保障市场肉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从当前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现状看,屠宰检疫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笔者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和探索,就如何做好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检疫工作谈一些体会,以期促进基层生猪定点屠宰检疫工作的完善和规范。
1、屠宰检疫的概念
屠宰检疫是指在屠宰厂(场、点)对活体动物和宰后动物实施的检疫。屠宰检疫包括对宰前动物进行活体健康检查(宰前检疫)和对动物宰后的肉、内脏、头、蹄等的检疫(宰后检疫)两个部分。屠宰检疫实行驻厂同步检疫,即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厂派驻官方兽医,由驻厂官方兽医在屠宰现场实行与屠宰工艺流程相同步的检疫。为保证屠宰检疫的质量,要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设立足够的检疫岗位,落实检疫工作岗位责任制。为了确保肉类等动物产品的安全卫生,还要做好对进厂生猪等动物检疫状况、厂区动物防疫条件和不合格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2、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中存在的问题
2.1检疫法律意识不强
由于大部分屠宰批发商是从个体经营户发展而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些屠宰批发商为节省产地检疫费,从个人私利出发,往往走村串乡收购生猪或有贩运户直接送货上门,逃避检疫,无有效的检疫证明;还有个别屠宰批发商怀着侥幸心理,贪图便宜,收购病死猪,以逃避驻场官方兽医的检疫监督;更严重的是,有的屠宰批发商无视政策法规,抗拒检疫,阻碍防疫兽医执行公务,甚至辱骂、殴打检疫人员。此外,消费者对定点屠宰检疫的认识不够,购买肉食品时不看是否经过定点屠宰检疫,自觉食用检疫合格肉产品的意识不强。
2.2官方兽医的素质和操作技能有待提高
少数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工作马虎了事,责任心不强,不遵守《生猪屠宰检疫规程》,检疫时不带任何检疫工具。只见一手拿印,一手挎包,盖印、收钱、撕票“三步曲”,不认真履行一个官方兽医的职责。宰前检查不进行,有害的“三腺”未摘除,咬肌部位未检查,可疑的病害肉未经处理便出场,不但损害了官方兽医的执法形象,还给不合格肉品上市提供了合法的外衣。
2.3屠宰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
目前部分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是由以前的肉联厂、食品站改造而来,厂房陈旧、设施设备磨损严重、卫生条件差、检疫操作硬件跟不上;有些地方的屠宰场没有设立检疫室、急宰间和隔离圈,没有病害动物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更没有消毒设备,与《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定点屠宰场的动物防疫条件规定的要求相差甚远,给动物检疫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带来严重影响。

2.4检疫执法主体不合法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目前在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从事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大多数仍是乡镇动物防疫检疫站(乡镇畜牧兽医站)的动物检疫员,有的甚至是临时聘用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2.5屠宰场检疫设备落后
大部分屠宰场检疫室内基本设施、检疫设备及检疫工具配置不齐。如冰箱、干燥箱、照相机、快速检验的设备及相关试剂等缺乏。官方兽医只能靠“视、触、嗅、剖”等检疫手段对生猪检疫合格与否作出判定,其人为因素比重较大,科技含量不高,检疫质量难以保证。
2.6宰后同步检疫流于形式
由于检疫监督经费不足,宰后检疫不能按规定设置检疫岗位,不按规定配备基层兽医,一般由1~2个兽医全程包办,致使人少事多,无法对宰后实行全流程的同步检疫,平时的宰后检疫只是走过场,不能对屠宰后的生猪内脏、胴体、淋巴结等进行剖检,同步检疫仅仅流于形式。
2.7瘦肉精监测不到位
在生猪入场后屠宰前,不按照规定比率接取猪尿进行“瘦肉精”快速检测;屠宰企业未按规定对生猪进行“瘦肉精”自检;有的检测项目单一,仅对盐酸克伦特罗进行检测,未对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瘦肉精”进行检测。
2.8部门之间配合协调不够
目前,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由畜牧部门负责,肉品检验由屠宰企业自行负责,屠宰监督由商务部门负责,政出多门,缺乏部门间的沟通协商,配套制度不完善,管理工作相互脱节。
3、加强基层生猪定点屠宰场检疫工作综合措施
屠宰检疫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菜篮子”工程,事关人民的健康,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事关重大动物疫病的控制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为确保猪肉产品安全供给,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打好根本基础,笔者认为应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监管职责,应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监管措施。
3.1着眼宣传,提高生猪屠宰检疫思想认识
为使屠宰检疫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多种途径和形式宣传《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让全社会了解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使广大肉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理解并支持检疫工作,消除对检疫工作认识上的误区,纠正只重视产地检疫、轻视屠宰检疫的错误思想。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站在服务当地群众的高度认识屠宰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努力营造一个当地政府重视、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理解,有利于屠宰检疫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家禽定点屠宰管理、检疫技术及其注意事项


1宰前管理与检疫

宰前管理:送宰前,家禽必须进行一段时间的休息及禁食。一般鸡、鸭需要禁食12~24h,鹅需要禁食8~16h,且禁食过程要供给足够的饮水,一直持续到宰前3h停止。

宰前检疫:要配合入场验收对家禽进行宰前检疫。首先对加强的产地检疫证明进行查验,核对屠宰数量,用手触摸嗉囊,根据禁食情况再进行体重测量,并对机体健康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家禽的宰前检疫主要是进行群体检查,配合个体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是对家禽静态、动态以及采食情况进行检查。进行静态和动态检查时,通常以笼为单位,对即将屠宰家禽的精神状态,羽毛光泽,冠、髯色泽,采食、饮水状况,排出的粪便形状,以及叫声和呼吸音等进行观察。家禽经过静态休息时和饮食情况下进行检查,初步判定健康后才能够进行动态检查。动态检查前,先人为的安装一条“鸡飞沟”,控制宽度能够让健康家禽飞过即可。检查时,逐群放开,有一人在前面使用饲料进行引诱或者在后面进行驱赶,促使家禽能够自行通过检验飞沟,只要容易飞过的即可判定为健康,如果比较困难或者无法飞过,则判定为疑似病鸡,要立即将其剔出,并逐只进行个体检查。个体检查,主要是指对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家禽以及群体内随机抽取的家禽(一般每群抽取60~100只)进行检查。个体检查需要注意以下四大要点,即一看外貌和表现,二听家禽声音,三摸禽体器官组织,四是检测体温、呼吸和脉搏。

2.宰后检疫

整体检疫:主要是指对家禽的头部、体表、爪部进行检疫。检查头部是否存在淤血,发生出血、萎缩、肿胀,是否形成痘疹、结节,眼睛是否出现病变等;观察体表皮肤是否保持完整性良好,清洁以及放血程度是否良好,是否存在淤血、出血、肿胀、结节、炎症以及赘生物等病变;爪部是否存在溃疡,是否发生卷曲,以及关节是否存在积液等。

内脏检疫:肝脏大小、颜色、弹性以及表面是否出现异常,胆囊充盈程度等;脾脏是否存在充血、肿大以及结节等变化;腺胃乳头是否发生出血、溃疡,肌胃、腺胃交界处是否存在出血点、出血斑或者形成溃疡,肌胃角质层下是否发生出血、溃疡等;对肠壁厚度进行检查,浆膜和黏膜是否存在淤血、出血或者结节,盲肠扁桃体是否存在淤血、出血、肿胀以及坏死,泄殖腔黏膜是否发生出血等;心包腔内是否存在渗出物,心外膜和心冠脂肪是否存在出血点,心肌表面是否发生出血或者形成坏死结节。

胴体检疫:皮下是否发生出血或者存在积液等;腹壁脂肪是否发生出血,肌肉是否发生变性、出血及坏死等;法氏囊是否发生萎缩、肿大及出血等;肺腔是否存在淤血、出血或者水肿,气管、喉黏膜是否发生充血、出血以及坏死等变化;肾脏颜色、形态是否出现异常变化,是否沉积有尿酸盐等。

3检疫结果的处理

家禽及其产品经过检疫确认合格后,要按照包装规定进行装袋、冷冻,然后再装箱;外包装和每个最小单元内包装上都需要官方兽医粘贴检疫合格标识,之后才能够进行销售。

家禽及其产品经过检疫确认不合理后,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恰当的处理。例如经过检疫发现患有一类传染病时,如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要立即停止进行屠宰,采取有效的紧急防疫措施,严格管理人员和产品流动,同时按照《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逐级上报,最终由县级以上的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定采取正确处理。另外,全场要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对于经过检疫发现患有二类疫病和其他疫病时,家禽胴体及其副产品要按照《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的要求进行处理。对病禽污染的场所、各种器具必须按照要求进行严格消毒等有效的防疫措施。对于需要采取生物安全处理的产品上,必须由官方兽医盖上专用、同一的处理印盖,且监督厂(场)方处理后要及时填写处理记录。

存档。宰后检疫必须填写完整的各项记录,且至少保存2年。

4注意事项

加强卫生消毒:屠宰场大门口要设置消毒池,确保进入车辆经过消毒,定期更换不同的消毒药物。屠宰间要建立紫外线消毒室,且全部T作人员在进入前必须经过紫外线消毒。每天屠宰结束后,都要对待宰间、屠宰间、场地、使用器具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

做好记录:每天屠宰检疫结束后,检疫人员都要及时填写《消毒记录表》、《屠宰检疫记录表》,确保检疫日志完整,并将回收的产地检疫证明完好保存。每天都要对检疫合格环的领取、损坏、使用、缺失进行清除登记,以备检查使用。

大力宣传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家禽采取定点屠宰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尤其是要通过相应的媒体(如电视等)曝光私屠乱宰病死禽的行为,增强宣传和警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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